蒂姆斯。 资料图
原题:贩毒200多美元遭没收4万美元汽车
美国最高法院对“过度罚款”说“不”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毕洪海
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0的结果作出了“蒂姆斯诉印第安纳州”一案的判决,认为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的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将这一案件发回重审。
这起案件要从7年前说起,2012年,美国印第安纳州的一位瘾君子蒂姆斯(Tyson Timbs)先生,在自己的父亲去世后,用保险公司理赔费用中的42058.30美元购买了一辆路虎车,剩下的钱挥霍在毒品上之后,就开着自己的路虎车从事毒品买卖以满足自己吸食的需求。结果在2013年5月被便衣警察逮捕,当时他以200多美元的价格向一名卧底侦探出售海洛因。
蒂姆斯在2015年向法院认罪,最终被判了一年监视居住和5年缓刑,并支付了大约1203美元的相关费用。印第安纳州后来还根据民事罚没法律没收了他的路虎车,理由是他用该车运送毒品,从事违法活动。
蒂姆斯发现没有车很难重新融入社会,他最终找到了一份不计其犯罪前嫌的工作,为了上下班他不得不借用邻居的车。
于是他向法院起诉,想要回自己的车,理由是执法部门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过度罚款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根据其贩卖毒品的数额,没收价值约42000美元的路虎,是处罚不当的。
赢了一半的官司
这场官司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形式问题,即联邦宪法第八条修正案的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州的执法部门;一个是实体问题,即印第安纳州执法部门的民事罚没是否构成了过度的罚款。
官司打了3年,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支持蒂姆斯的主张。印第安纳州上诉到该州的最高法院,理由是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中的禁止过度罚款的规定只适用于联邦政府的执法行为,不适用于各州。印第安州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州政府的主张。于是蒂姆斯在一个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下,将官司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2018年11月28日听取了双方的口头辩论,于2019年2月20日以9:0的结果对这一案件作出了判决,认为第八修正案的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到此为止,看似蒂姆斯的官司胜诉,但实际上只能算赢了一半,也就是各州的执法部门在制度上要受第八修正案的约束。不过,印第安纳执法机关的罚没行为是否构成了“过度罚款”,尚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最高法院因此将案件发回了下级法院重审。
因为美国特殊的体制,美国宪法修正案于1791年批准时,只适用于联邦。到了南北战争之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将宪法权利法案的内容并入,因而那些历史和传统悠久的根本自由这时候也适用于各州。因此在本案之前,美国律师考试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还有哪些权利法案的内容没有被并入?答案总共有三项,本案所争论的第八修正案的内容即是其一。
所以最高法院在“蒂姆斯诉印第安纳州”案的判决中,首先就要判断禁止过度罚款是否属于历史和传统悠久的根本自由。最高法院认为这一规定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殖民地早期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后来通过的各州宪法,也多少都会采纳联邦宪法第八修正案的规定。
最高法院在判决此案时,全美50个州的宪法或者有直接的规定,或者间接通过比例原则实现同样的目标。印第安纳州的最高法院也在40年前的判例中将该州的宪法解释为含有类似内容。因此当印第安纳州以此作为辩护时,大法官戈萨奇和卡诺瓦都对此表示怀疑。卡诺瓦甚至说:“现在主张权利法案中的有些内容不适用于各州是不是太迟了些?”
众矢之的的“民事罚没”
美国最高法院近年来左右分裂严重,社会的两极化趋势也在加剧,然而在对“民事罚没”的不满方面,却是难得的一致。不仅最高法院以全体一致的形式作出了判决,社会上无论是左翼的权利组织,还是商业机构,都对当前在各州泛滥的民事罚没提出了广泛的批评。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民事罚没越来越多地成为收入的一种形式,部分被返回给执法部门,因而给其执法带来了不当的激励,导致了所谓追求利润的治安。这种罚没在实践中在不同阶层之间造成的歧视效果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托马斯大法官早在1998年和2017年就曾经撰写法律意见,认为法院应当介入民事罚没。
印第安纳州在口头辩论时试图区分民事罚没和刑事罚没,认为第八修正案的规定不适用于民事罚没。根据传统的理论,民事罚没和刑事罚没无论在适用的情形还是程序方面都有不同。民事罚没是对物的,并不以具体指控某个人违法为前提,只要有违法的嫌疑即可,讲的是执法部门与财产本身之间的关系。
刑事罚没则是对人的,要以执法部门怀疑相关财产与被告的犯罪行为相关,或者是犯罪所得为前提。两者在程序和证明标准方面都有差别,民事罚没采用优势证据标准,由财产的主人证明财产本身清白。刑事罚没以被告人被定罪为前提,在证据上需要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由检控方证明,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财产也应当返回。
从这两种程序可知,显然法律对于刑事罚没的要求更高,对于财产的保护也更加严格。最高法院并没有接受印第安纳州的辩护理由,而是认为判断权利本身是否为历史悠久的根本权利,并不是第八修正案在实际中的应用;同时无论民事罚没还是刑事罚没,本身都具有惩罚性质。
在1970年代以后美国打击日益严重的毒品泛滥活动时,民事罚没成为执法机关手中一个有力的工具,起到了有效的制裁效果。然而,程序瑕疵、惩罚过重以及动机不当是美国公众和舆论对于执法部门越来越多地使用民事罚没非常不满的三个主要理由。
在口头辩论时,布雷耶大法官就印第安纳州法律的适用范围提出了一个假设性的问题:是不是超速5英里以上的汽车,不管什么牌子都可以被罚没?而印第安纳州的首席政府律师最终不得不承认是可以罚没的。在实践中,因为反对意见强烈,美国各个州也在逐步修改关于民事罚没方面的法律。到目前为止,已经有3个州完全取消了民事罚没制度,其他十多个州则修改了相关程序,需要通过刑事程序定罪,而且由政府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个案中的“过罚相当”
如果说民事罚没是一种处罚,而第八修正案适用的术语是罚款,本案涉及到的则是财产,是否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第八修正案是否适用于本案?这个问题虽然在口头辩论中提出,但实际早在1993年的“奥斯汀诉美国”案就已经得到了解决。斯卡利亚大法官在该案中说:如果将第八修正案理解为限制罚款,而允许无限制的财产没收,这显然是没有什么道理的。
本案涉及到最重要的实体问题是民事罚没的过罚相当。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提到,罚没的路虎汽车的价值与可能判处的最高罚金之间不成比例,前者是后者的4倍。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实体判决可能的结果。但到底什么程度的罚没不是过度的呢,有何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个问题在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中,是最受大法官关注的。
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建立在充分的事实考量因素的基础上。在这起案件中,蒂姆斯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突出了其价值约几百美元的毒品销售额,但事实上根据初审法院的认定,蒂姆斯总共有4次既遂和未遂的销售行为,在销售价值275美元的毒品之前,已经有线人从其手中购买过毒品,在此后,卧底警察还第二次从其手中购买了160美元的毒品,并且确定了第三次交易的时间。
通常来说,判断执法行为是否过罚相当可以通过比例原则的分析加以检验。比例原则的分析其实可以分为目的——比例原则和手段——比例原则两个层面,两个层面互相交叉。就目的而言,分析的内容是目的的正当性、相关法律打击犯罪的范围;就手段而言,分析的内容涉及手段与目的联结、手段和手段的对比以及利益衡量。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断第八修正案的“过度”时,主要标准是托马斯大法官在“美国诉巴加吉”案中提出的5个要素:犯罪的性质、犯罪与其他非法活动是否存在关联、相关法律所打击的目标群体、可能判处的刑罚、被告违法行为给政府造成的最小伤害。
而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根据前述的分析框架和分析要素,认为根据印第安纳州的法律,蒂姆斯犯下的是二级重罪,但法律规定的最高罚金数额不过是10000美元,而被罚没的路虎价值是可能判处的最高罚金数额的4倍,是其最终实际支付费用的30倍,因此与其犯罪的严重程度完全不成比例。
因此,尽管这一起案件的实体判决尚待时日,蒂姆斯赢得最终官司的概率前景似乎非常光明。这起案件既让我们看到了美国宪法本身的特殊结构,也让我们看到了执法行为如何遵循比例原则的检验标准,从而实现个案正义。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不应是秋风扫落叶般的一刀切,并非笼统地“治世当用重典”,而是应“治大国若烹小鲜”,在执法目的和被执法对象的利益之间达成微妙的平衡。
责任编辑: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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