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张某东投毒案是怎么回事(2022河南特大投毒案)

郑州金域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区域负责人张某东因实施的是“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被许昌禹州警方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有不少人说,张某东是因为“投毒”被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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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张某东有这个种吗?他真的敢冒着杀头的危险去投放新冠毒株吗?我觉得,他不仅没这个种,他也没有这个条件!
这几天,互联网上关于张某东“投毒”的说法,已经引发了不少人的恐慌,一个第三方检测公司都敢“投放新冠病毒毒株”,那还了得,群众还有安全感吗?这是个很严肃的问题。
那么张某东张某东到底涉嫌的是啥罪名呢?他到底“投毒”了没有呢?闲话少说,我们一起来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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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张某东“投毒”,就像网传的那样“把新冠病毒投放到社会上,人为制造疫情,再去当地做检测生意”的话,那么张某东从哪儿弄来的新冠病毒的毒株呢?
要知道,新冠病毒的毒株只有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专业人员才有,怎么能到一个搞新冠病毒检验的公司的工作人员手里呢?如果相关人员泄露了病毒毒株,那么被处理的不会仅仅是张某东一人,还会有相关工作人员因“传染病毒种扩散罪”被处理。
张某东实施的是“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我们如何理解这种行为?如果张某东是“投放新型冠状病毒”,官方通报是不会这么表述的,如果是“投毒”,张某东的行为就是“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是要杀头的!
所谓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应该这么理解:金域医学是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受委托承担检测工作的第三方公司,受委托搞检测,就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受委托时所约定的措施开展工作,在开展检测工作的过程中,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或者受委托时委托方约定的要求,那就有可能导致当地的检测工作出现重大纰漏,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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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通俗点,张某东的行为极有可能是这样的:①懒省事儿,咽拭子采集了,但没检测完,却谎称检测完了,谎称都是阴性;②咽拭子采集了,但由于被检测人员太多,检测时工作安排混乱,人员信息登记混乱或者错误,一些样本检测呈阳性,但把人找过来查,那个阳性样本根本不是这个人的,而真正的阳性是谁却不知道,阳性的那个人还在社会上;③采集到的的咽拭子检测出了阳性,但由于信息登记错误或者混乱,搞不清呈阳性的咽拭子是谁的,阳性的人还在社会上;④采集到的咽拭子管理混乱,搞不清楚哪儿是哪儿,导致检测结果跟不上疫情防控工作计划进度。
个人猜测,第二种、第三种的可能性大一些,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最大的隐患就是不能及时筛查出阳性病例,导致阳性病例依然在社会上存在,这就是“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官方通报没有透露张某东所涉嫌的罪名,只是说“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我在这里乱猜一下,张某东涉嫌的罪名应该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不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作为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金域医学的工作人员,能不能被认定为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不能确定,如果能认定,那么张某东的涉嫌的罪名也可能是《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张某东被许昌警方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一案例,充分说明,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当儿戏的人,没有好下场!
疫情防控狙击战,需要全社会参与,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三方公司从中盈利这无可厚非,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糊弄群众糊弄相关部门,赚黑心钱,不仅会被唾骂,还会被法律严惩,既然你收了钱,就好好好工作,切实负责。
所以,我觉得,大家不必恐慌,没有谁有那个天大的胆子敢去认为投放新冠病毒(米国除外)。
最后,想向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社区干群、公安民辅警道声辛苦,向你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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